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522号原告付让过,女,汉族,农民。原告袁明霞,女,汉族,农民。原告袁海强,男,汉族,农民。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建兵,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诉被告张小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负担。
审判员 杨文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春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