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金年,;申请执行人唐桂春。被执行人周英豪。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金年、唐桂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英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4月12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2015)东法执字第244号执行案,本院于同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据已生效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5158.92元、案件受理费2364、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7572.92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英豪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7572.92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