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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复19号

梁保平、乔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保平,乔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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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复1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梁保平,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县。申请执行人乔晓明,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县。申请复议人梁保平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异议人梁保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有资产偿还乔晓明的借款只是需要宽限时间,上述被查封、拍卖的房屋系其一家三代的唯一住房,不具备执行条件。与其所述“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写字楼房产6套,价值约505.53万元”相矛盾,本院上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本案是否应予以暂缓执行,并非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故异议人据此要求暂缓(2014)神执字第03408-3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拍卖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异议应予驳回,据此驳回异议人梁保平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梁保平称,其本人有财产也有能力偿还,请求法院及申请执行人乔晓明体谅宽限些时间。请求法院撤销(2016)陕0821执异7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梁保平称上述被查封、拍卖的房屋系其一家三代的唯一住房,不具备执行条件,与其所述“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写字楼房产6套,价值约505.53万元”相矛盾,其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请求法院及申请执行人乔晓明体谅宽限些时间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故神木县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梁保平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小宇

审 判 员  刘小华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