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48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948-4。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被告杨林,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杨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兴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