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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602号

翟某与牟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翟某,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602号

原告:翟某。

被告:牟某。

原告翟某与被告牟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建立感情的情况下,2015年4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自与被告同居后,被告彻底改变了往日的态度,蛮不讲理,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结婚后第六天,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不能提供被告牟某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牟某的送达地址,且已告知原告不能给被告送达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鄢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