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862号原告常某,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6月3日以与被告李某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