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179号原告谢永清。被告孟繁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清诉被告孟繁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
谢永清与孟繁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179号原告谢永清。被告孟繁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清诉被告孟繁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