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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179号

谢永清与孟繁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永清,孟繁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179号原告谢永清。被告孟繁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清诉被告孟繁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