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执字第78号

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曾春香,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易芊洵,女,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中方县人,住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曾春香,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曾春香、易芊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晓玲(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负责人曾跃毛,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该组组长,住中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律责任告知书,责令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