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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927号

927申请执行人葛志文与被执行人付仁宝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志文,付仁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葛志文,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付仁宝,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葛志文与被执行人付仁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仁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志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仁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6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仁宝在巴林左旗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