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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987号之一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以(2016)临尧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账户存款45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账户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 毅执 行 员  张宏雷

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