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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310号

宋建平、南皮县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建平,南皮县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平,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南皮县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1302号,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皮县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皮县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皮县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在南皮镇农经站南皮农商行营业部银行的存款107757.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焕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保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