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50号之二原告林青,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温显盛,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告熊丽芹,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告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4栋1栋1号。法定代理人温显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坚,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诉被告温显盛、熊丽芹、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青撤回对被告温显盛、熊丽芹、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原告林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