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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晓娟,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兴军,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第三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卫国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荆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