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晓娟,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兴军,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第三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卫国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荆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