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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3执字第52号

马峻峰与魏仕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峻峰,魏仕宝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3执字第52号申请人马峻峰,男,回族,现年45岁,甘肃省宕昌县人。被执行人魏仕宝,男,汉族,现年52岁,农民。申请人马峻峰与被执行人魏仕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舟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申请人马峻峰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10日将本案依法委托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行。经询问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谈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梅世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