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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5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北县建筑工程公司,浦北县寨圩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仁,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国彰。被执行人浦北县寨圩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恢152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浦北县寨圩镇政府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