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仁,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国彰。被执行人浦北县寨圩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恢152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浦北县寨圩镇政府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