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0号原告韩某,男,1948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完艳敏,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维某,男,197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维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邝晓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