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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810号

韩某与韩维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某,韩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0号原告韩某,男,1948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完艳敏,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维某,男,197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维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邝晓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