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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37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志刚,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金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坚,男,汉族,1968年8月30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并履行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隋登科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