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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刑初281号

陈某、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6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个体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至淮安市淮阴区牡丹江路、淮河路等地采取盗挖、切割的方式盗窃该路段的路灯电缆线,经鉴定,所盗电缆合计价值人民币34842元。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向其销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然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收购电缆价值人民币1690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陈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东首万马塑胶厂附近盗窃路灯电缆线90米,后将电缆线销售给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明知该电缆线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该电缆线对外销售。2、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至淮安市淮阴区牡丹江路、飞耀路东西两侧,盗窃路灯电缆线315米,后将所盗电缆线销售给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明知该电缆线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该电缆线对外销售。3、2016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数次至淮安市淮阴区牡丹江路、广州路东侧,盗窃路灯电缆线180米,后将所盗电缆线销售给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明知该电缆线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该电缆线对外销售。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1月12日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170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马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辨认盗窃现场照片及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小营派出所工作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路灯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知上述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人陈某、胡某归案均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悔罪,适应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1672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丽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