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06号原告李桂芹。被告宽城天蓝蓝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芹与被告宽城天蓝蓝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芹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桂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