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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719号

宁夏威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青铜峡市东西南北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威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东西南北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719号原告宁夏威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韬,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丽琴,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青铜峡市东西南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威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青铜峡市东西南北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任旭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