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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026号

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科兴机械铸业有限公司、穆智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科兴机械铸业有限公司,穆智伟,于伟彬,青岛宝玉纺织有限公司,卢宝良,于科田,穆云礼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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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95-13号。法定代表人于汉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科兴机械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唐戈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穆智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穆智伟。被执行人于伟彬。被执行人青岛宝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马戈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卢宝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宝良。被执行人于科田。被执行人穆云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宝良、穆云礼、穆智伟、于科田、于伟彬、青岛宝玉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科兴机��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宝良、穆云礼、穆智伟、于科田、于伟彬、青岛宝玉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科兴机械铸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房产登记信息,正在处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