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774号原告冯某,略。被告欧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