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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774号

冯某与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某,欧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774号原告冯某,略。被告欧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