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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285号

周威与谢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威,谢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285号

原告:周威。

委托代理人:江鑫,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继林。

原告周威为与被告谢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威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继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素有买卖往来。2016年2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谢继林尚欠原告周威货款43000元。该款被告谢继林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继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周威4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被告谢继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

代理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