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河滨东路烟草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
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吉恩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龙
代理
审判员 霍 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