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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076号

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平、原审被告杨彦林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河滨东路烟草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

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府谷县凯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吉恩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龙

代理

审判员  霍 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