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760号原告贺月。被告赵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罗城路1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月与被告赵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贺月承担。
审 判 长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夏发祥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