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552号罪犯谭真林,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真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谭真林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罪犯谭真林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真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真林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