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075号
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00225686203813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代表人:颜台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朝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朝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朝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艾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