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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451号

张瑞华与林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华,林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451号

原告:张瑞华。

被告:林福兵。

原告张瑞华诉被告林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华负担。

审 判 长  林子云

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