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451号
原告:张瑞华。
被告:林福兵。
原告张瑞华诉被告林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华负担。
审 判 长 林子云
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