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21刑初60号

王某、韩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7月5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北营村永乐街*号。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男,1994年4月2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北营村康乐街**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清徐���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王某、韩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在清徐县北营村宏明寺王某家门口,被告人韩某因质问其弟弟与王某女儿打架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将韩某的头部、胸部、右肩劈伤;韩某用拳头将王某左眼打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左颞部、左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额部、胸部损伤属轻微伤;王某左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韩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此外被告人王某还具有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的情节,量刑时对二被告人应有所区别。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韩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王某、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在清徐县北营村宏明寺王某家门口,被告人韩某因质问其弟弟与王某女儿打架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将韩某的头部、胸部、右肩劈伤;韩某用拳头将王某左眼打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左颞部、左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额部、胸部损伤属轻微伤;王某左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韩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二人互相给予对方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韩某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王某、韩某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王某某、韩某某、武某、武某某、王某一、雷某、王某二、王某三笔录、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伤)字[2014]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伤)字[20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清徐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讯问王某、韩某笔录、韩某一代韩某出具的谅解书、王某出具的谅解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王某、韩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韩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韩某达成协议,互相得到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韩某互相获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韩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卿

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

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