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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60号之二

张月飞与任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飞,任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月飞。被执行人任建忠。张月飞与任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