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37号
原告:张玉良,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47Q。
法定代表人:徐步立,公司经理。
被告:王传良,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定无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传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王传良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