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1737号

张玉良与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传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良,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37号

原告:张玉良,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47Q。

法定代表人:徐步立,公司经理。

被告:王传良,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良诉被告定无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传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王传良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