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01号罪犯姚张超,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安徽省涡阳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未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张超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
二00九年三月五日至
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姚张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三十一个。并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张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