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廖玉兰。
被执行人:龙喜财。本院在执行廖玉兰申请执行龙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喜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玉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唐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