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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217号

廖玉兰与龙喜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玉兰,龙喜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廖玉兰。

被执行人:龙喜财。本院在执行廖玉兰申请执行龙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喜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玉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唐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