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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148号

时秀军、时肖萌、时肖然故意杀人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148号时秀军、时肖萌、时肖然:你们因时胜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刑终字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人时胜杰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被告人时胜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时胜杰所供述杀人的情节与现场目击证人时国强、韩立波、时建波等人证言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且从时胜杰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作案用的折叠刀上均检出被害人时景辰的DNA。原裁判所做判处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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