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148号时秀军、时肖萌、时肖然:你们因时胜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刑终字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人时胜杰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被告人时胜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时胜杰所供述杀人的情节与现场目击证人时国强、韩立波、时建波等人证言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且从时胜杰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作案用的折叠刀上均检出被害人时景辰的DNA。原裁判所做判处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