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660号原告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英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朝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