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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660号

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660号原告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英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朝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