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28号申请人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8-2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宁、陆军,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商务中心2幢15层,号。负责人徐贵明,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