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059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华,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孟凡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