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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7刑初45号

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李某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7刑初45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76年1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系被告单位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副组长。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11月24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亮、马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的诉讼代表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组长李某乙在明知红椿树系国家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组村民决定将生长于该小组陀螺场边的红椿树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加工木材的刘某某。后李某乙联系了刘某某并带其到红椿树所在地进行确认,接着刘某某就雇请村民对该小组出售的红椿树进行砍伐并加工改为板材。经鉴定,所出售的该棵红椿树的立木蓄积为1.4204立方米。被告人李某乙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及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李某乙的记录信笺,丫口村委会某小组2015年2月8日的会议记录,平掌乡人民政府的证明,罗某甲、黄某某、祝某甲、祝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关于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某小组椿树事件说明,证人李某甲、李某丙、康某某、袁某某、罗某乙、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罗某丙、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5)植鉴字第53号木材物种鉴定意见书,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5)木检字第95号、(2016)木检字第101号木材材积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乙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擅自决定将该小组陀螺场旁的红椿树进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乙作为某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在明知红椿树系国家保护植物的情形下,仍组织实施出售红椿树,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及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及被告人李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对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及被告人李某乙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予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及被告人李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新平县平掌乡丫口村委会某小组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玉梅

审 判 员  胡桂平

人民陪审员  普自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恒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