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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230号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赵东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赵东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230号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一期一标段B6区1号楼1门110室。法定代表人张祖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娣,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赵东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