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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166号

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健、张浩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健,张浩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健、张浩禹申请执行人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刘健、张浩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执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