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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770号

王某某与徐某甲、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77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