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刘爱珍。被执行人赵冉茜,系被告刘爱珍女儿。被执行人赵剑华,系被告刘爱珍儿子。申请执行人XX波与被执行人刘爱珍、赵冉茜、赵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文建春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