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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执111号

XX波与刘爱珍、赵冉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波,刘爱珍,赵冉茜,赵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刘爱珍。被执行人赵冉茜,系被告刘爱珍女儿。被执行人赵剑华,系被告刘爱珍儿子。申请执行人XX波与被执行人刘爱珍、赵冉茜、赵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文建春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