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283号
申请人:朱剑。
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友(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剑与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指定
审判员叶冬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剑与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3日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归还朱剑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520元(利息已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2015年12月29日,此后利息予以免除)。
二、若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则其除应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申请人朱剑可一并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