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763号原告阙建雄,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宁一,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阙建雄与被告鲍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2016年5月20日开庭,5月24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建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原告阙建雄负担。
审 判 长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沈荣生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