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66号申请人聂某某,男,出生于1959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文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7月4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安居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文某某所有的风神牌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文某某所有的风神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洪彬
审 判 员 谢国清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蒲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