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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执166号

聂某某诉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某某,文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66号申请人聂某某,男,出生于1959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文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7月4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安居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文某某所有的风神牌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文某某所有的风神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洪彬

审 判 员  谢国清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蒲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