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民初1697号

司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697号

原告:司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主、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剑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