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居民。被执行人赵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一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文建春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