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4执91号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居民。被执行人赵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一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文建春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