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766号
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石城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浏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