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53号(2016)吉0291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源忆建材经销处,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虹桥钢材市场****号。经营者:刘艳娟,女,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船营区。
被执行人:翟云久,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源忆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翟云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源忆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翟云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翟云久存在德惠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三万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源忆建材经销处,此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将新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