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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734号

原告丁学根诉被告王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学根,王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734号原告丁学根,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王四(又名王四过继),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段润祥,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根诉被告王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根于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丁学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学根负担。

审判员  高喜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